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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6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46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劳动模范政策,充分体现对广大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的关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4103号文件

各县市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涉及劳动模范待遇的文件精神,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好劳动模范各项待遇。各级政府要承担起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主要责任,工会、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把劳动模范待遇和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本系统落实劳动模范待遇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二、提高离退休市级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离退休市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6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160元。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市级农业劳模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即每人每月160元。

三、进一步提高市级企业劳模养老保障水平

对目前在职在岗的企业市级劳模和今后获得市级劳模称号的企业劳模,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企业年金或购买其他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对已经在企业退休的市级劳模(含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其荣誉津贴每人每月再提高100元。

四、加大对困难市劳模的帮扶力度

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对特殊困难劳模给予及时帮扶救助。自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继续安排市级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对收入水平低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市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按国家和省级的帮扶救助政策和标准执行。市级困难劳模的界定及发放工作由市总工会具体负责。

五、提高市劳模一次性奖励标准

根据《德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新表彰德州市劳动模范发放一次性奖励。”自2014年起,新表彰德州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由市财政列支。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以上资金发放渠道按《德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及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053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政策自201511日起施行。

附件: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10


附件

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一、全国劳动模范

    出席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大庆会、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及1989年以后历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山东省劳动模范

    出席1951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山东省第一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第二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建设工业、基建、交通积极分子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会、1963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6山东省工业、交通、财贸方面五好代表会、1975年山东省财贸战线学大庆学大寨经验交流会、1977年山东省工业学大庆先进代表会、1977年山东第二次财贸学大庆学大寨先进代表会、1978年山东省科学大会及1982年以后历次山东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三、部级劳动模范

    1988年(含)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指部委或系统名称+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四、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中华全国总工会表彰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模待遇。

五、军队系统先模人员

曾在军队获得英模称号并已在地方工作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以比照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集团军以上批准或战时一等功),以及2001年以后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授予的荣誉称号是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实施的奖励。

六、农业劳动模范

出席1951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

七、德州市劳动模范

1988年、1990年、1992年、1994年被德州地区行政公署授予“德州地区(职工)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1995年后被德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德州市(职工)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

八、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

山东省总工会表彰的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劳模待遇。

九、有关事项说明

(一)多次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二)由外省、市调入我市工作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等级别的劳模荣誉津贴。

(三)按照有关规定被取消劳模荣誉称号的,从取消称号之日起停止享受相关劳模待遇。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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